宁德市诚信拍卖有限公司业务规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
第二条 本行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开展拍卖活动。参加本行拍卖活动的委托人和竞买人(及买受人)必须仔细阅读并遵守本规则,并对自己执行本规则的行为负责。
第三条 本行有权根据本规则的原则,解释和处理本规则以外的问题和未尽事宜。本规则执行过程中如涉及各方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应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或提请中国仲裁机构予以仲裁。
二、委托规则
第四条 委托人委托本行拍卖时,须向本行提供法定有效的身份证明,并与本行签署委托拍卖合同。公民个人委托本行拍卖须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护照等)、标的权属证明以及拍卖标的详细资料等;企业法人委托本行拍卖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拍卖标的详细资料以及本行要求出具的其它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
第五条 委托人有义务向本行提供拍卖标的的一切相关资料,并应就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拍卖标的的瑕疵向本行说明或提示。
第六条 本行有权决定拍卖标的的筛选,以及拍卖地点、拍卖日期、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
第七条 对于拍卖标的的权属有怀疑,或对于委托人出具的法律文件的真实性不能确定的,本行有权在拍卖前的任何时间取消拍卖会。因此所产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八条 如果拍卖标的的实际所有权人或声称拥有所有权的第三人提出索赔的诉讼,则委托人应负责赔偿本行及买受人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承担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第九条 自委托之日起至买受人接管之日止,为拍卖标的的托管期。若委托本行对拍卖标的进行托管的,则托管期内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委托人承担。
第十条 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底价)由本行与委托人通过协商书面确定。保留价一经双方确定,委托人、拍卖人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一条 委托代理
1、委托人不得竞买或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自己的物品。
2、委托代理人须在委托本行拍卖时提供委托代理函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或护照以及本行要求出具的其它有效法律文件。
第十二条 佣金
1、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支付本行该拍卖标的实际成交价的2%-5%佣金(具体数额在《委托拍卖合同》中书面确定)。
2、如果拍卖标的未能出售,则委托人授权本行向其收取保留价的2%为酬金。
3、如果拍卖标的未能出售,委托人应在收到本行通知后收回拍卖标的,并支付本行对该拍卖标的发生的各种费用。逾期不取回者,其间发生的各种费用(保管费、税费、保险费等)由委托人承担。
第十三条 拍卖收益支付
1、自拍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之日起十五日内,本行将拍卖收益扣除佣金及其它各项应计费用后支付给委托人。
2、除非双方另有协议,本行向委托人支付拍卖收益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
第十四条 如拍卖所得的拍卖收益须向政府缴纳税费,本行将依照政府有关规定从拍卖收益中代为扣缴有关税费。
第十五条 委托人可于拍卖日前任何时间撤回其拍卖标的,但撤回拍卖标的时,本行有权向委托人收取因该拍卖标的发生的各种费用。
第十六条 标的的转移
委托人自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的七日内须将拍卖标的按合同规定地点、转移方式转移给买受人。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1、委托人未告知拍卖人或未经拍卖人同意随意更改拍卖标的保留价的,视为违约,拍卖人有权按合同规定要求其承担责任。
2、拍卖成交后,委托人不按合同规定时间、地点和方式向买受人转移拍卖标的,视为违约,拍卖人有权按合同规定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三、竞买规则
第十八条 竞买人须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
境内竞买人:凡企业法人竞买,须持有有效营业执照、法人证明书、委托书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个体经营者竞买,须持有有效营业执照知本人居民身份证。
公民个人竞买,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
境外竞买人:须持有境外公司政府注册文件、银行资信证明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如居民证、回乡证、护照等)。
竞买专营专卖物品者:除上述条件外,尚须持有经营该项物品的许可证。
第十九条 竞买手续的办理
竞买人须按照本行拍卖公告规定的时间,持上述有效资格证明文件到指定地点办理竞买申请登记,交付保证金(拍卖标的拍卖起拍价的1%一10%)。领取竞买登记表,成为正式竞买人。
拍卖当日,竞买人凭竞买登记表换取竞买号牌,入场参加拍卖活动。
第二十条 竞买人应在拍卖日前,亲自或授权委托代理人参加拍卖标的展示,实地看样了解情况,并对自己或委托代理人竞买拍卖标的的行为负责。
第二十一条 竞买代理
1、竞买代理人须提供竞买代理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护照等),办理竞买登记手续。
2、竞买代理人必须于拍卖日前一天经本公司书面认可,否则视其为竞买本人。
3、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活动。若不能出席,可采用书面形式委托本行代为竞买。
4、委托本行竞买者应于拍卖活动举行前三天与本行签订委托竞买代理协议,并将欲竞买标的物的最高委托价位的30%作为委托保证金汇至本行,其余款项在竞买成功后七日内付清。若至拍卖前本行未收到委托保证金,则签定的委托书自行失效。
5、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竞买人若对同一拍卖标的委托价相同,则最先与本行签定的竞买委托书有效。
6、若本行在竞买人最高委托价内未能代理成功,则于拍卖会结束后的七日内向竞买委托人如数返还其委托保证金,不收取任何服务费。
7、本行及其工作人员或代理人对任何拍卖标的用任何方式(包括图录、幻灯投影、新闻载体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标的的任何担保。竞买人应亲自审看拍卖标的,并对其竞买行为负责。
第二十二条 竞买应价及成交
1、竞买人在拍卖活动中凭最高出价成为买受人。
2、竞买人在拍卖现场一旦应价,不得撤回。
3、竞买人出价未达到拍卖标的保留价时,拍卖不能成交。
4、拍卖成交价以拍卖师落槌价为准,具有法律约束力。
5、拍卖会结束时,买受人应与本行当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不得拒签;应价后反悔的,保证金不予返还。
第二十三条 佣金
竞买人成功竞得拍卖标的后,应支付本行该拍卖标的实际成交价的2%一10%佣金(具体数额在《竞买须知》中书面确定)及其它各项应计费用。
第二十四条 拍卖价款的结算
竞买人一经成功拍得拍卖标的,应当场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如买受人一次性付清确有困难,应当场缴付不少于实际成交价3O%的首付款,余款自拍卖成交之日起的七日内一次性付清。(如特殊标的物或标的物成交金额巨大,在拍卖时,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所有款项应以人民币支付,如买受人以其他货币支付,应按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于拍卖前一工作日公布的市场汇价折算。
第二十六条 违约责任
1、买受人不能按合同规定时间付清全部价款的,须承担因违约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本行有权要求其按合同规定负违约赔偿责任。
2、买受人如数支付拍卖价款后,即可获得拍卖标的所有权;买受人须在付清拍卖标的价款之日起的七日内接管拍卖标的;买受人未能按期接管,因逾期产生的对该拍卖标的储存、保管、保险、税款等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且买受人应对其负全责。本行不负任何责任。
3、买受人不按期付款或不领取、接管拍卖标的的,本行有权对拍卖标的进行处置。
四、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行作为委托人和竞买人的中介代理商,有义务为双方提供服务,但对委托人和竞买人的任何违约、违法行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行有权利拒绝不宜参加拍卖活动的人进入拍卖场所。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宁德市诚信拍卖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务 本规则未及事宜,在每次拍卖会的具体规定中另有说明。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2003年9月15目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