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法规

拍卖规则

分类:拍卖法规 作者: 来源: 发布:2012-05-30
 为了切实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价高者得”的拍卖原则,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拍卖会顺利进行,依照《拍卖法》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凡参加竞买活动者,必须在取得竟买资格以后才能参加竟买,未取得竞买资格的,不能参加竞买。
   第二条:拍卖标的以现状拍卖,在拍卖前进行拍卖标的展示,竞买人在竞买前要仔细看拍卖品(包括聘请专业人士协助鉴定),一旦竞买人进入竞买席,则视为已了解并接受拍卖的现状(包括瑕疵),竞标成功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退货或拒付成交价款。
   第三条:竞买人应持号应价,未持号牌者其竞买行为无效。竞买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否则拍卖无效,并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拍卖主持人对报出拍卖标的物的起价后,竞买人举牌应价。同时,拍卖主持人竞买人的加价应当即告之于众,竞买人举牌应价,并报出加价后的最新价格。
   第五条:拍卖主持人连续三次询问再无人应价时,以击槌予以确认,一经拍定不得反悔,最后一次应价者为买受人,应当即签定成交确认书。
   第六条:拍卖主持人击槌后再有竞买人报出新的应价,一律无效。
   第七条:拍卖会竞买人每次举牌应价的加价幅度,拍卖师根据标的物的情况现场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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